|
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标准被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法制网记者 倪晓 |
|
|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今天在解读该司法解释时表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 关键词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关键词二:持续拖欠工资、欠薪逃匿、60日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当前社会各界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因此,必须提出司法对策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确定了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关键词四:劳动合同争议、人事争议、“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该解释在起草初始,曾经根据各地法院的建议,规定了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竞业限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立法部门开始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劳动合同法草案现在已经由立法机关公布征求全民意见,因此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未再就上述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待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后,遇有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再作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