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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条例7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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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原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变化二 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原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五 离婚不需单位证明 原条例: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变化七 涉“外”登记省级办 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